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我省使用地表水实施农业灌溉的大中型泵站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小型泵站排灌电价,在_发改委正式批复前,不分扬程高低暂统一执行0.06元/千瓦时(不含电源_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同时降低灌溉工程水价,降价后灌溉工程水价不得_0.25元/立方米。严格控制由群众自行管理的末级渠系水价。在灌溉工程水价基础上,加上末级渠系管理等费用,对农民供水终端水价标准不得_0.3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