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书鑫 王利茹 发布时间:2004-10-20 09:03:24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擅自使用_二级企业名称销售商品的郭兴旺,被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立即停止对原告泊头市齿轮泵总厂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泊头市齿轮泵总厂是以开发各种容积泵为主的_二级企业,原机械工业部定点_生产厂,中国泵业集团骨干企业之一的国内
齿轮泵行业_企业,该厂的产品在国内享有很高的声誉,在互联网上销售齿轮泵是原告方的一种销售手段。自从2003年以来,原告方发现被告郭兴旺在未经本厂许可的情况下,便在中国机电企业网、中国造船网、中国泵阀网上使用该厂单位名称发布销售信息,他利用泊头齿轮泵总厂的企业名称,将销售联系方式改成了自己的名字,进行盈利活动。原告方找被告郭兴旺进行交涉,但是被告并未此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利用原告单位名称,在泊头市工业泵制造厂一家销售30台,获利14860元;同时,在_其他地方也存在这种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
泊头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郭兴旺未经原告泊头齿轮泵总厂的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原告企业名称进行盈利活动,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